青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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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青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8月1日起执行】

。8月16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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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8月16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此次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提高幅度为10%。其他调整的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比国家标准每月高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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