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让儿童保护更有力( 二 )
强制报告制度并非广州首创。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广州这一规定的亮点在于,其将强制报告制度扩大至所有困境儿童,即除监护侵害外,还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怠于监护、监护不当、利用儿童实施乞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也就是说,凡是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处于不应有的危险境地的,都应该属于困境儿童,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事不关己就可以己高高挂起。这样的规定可谓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儿童的身心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让儿童脱离困境,享受正常的生活,接受应有的教育。
通常而言,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是非对错的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致于其极易陷入危险境地,而且,部分危险情形就是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实施的。譬如,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儿童的,这些儿童多数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再如,在诱骗、胁迫、组织儿童乞讨、盗窃事件中,很多儿童基于恐惧心理,不敢逃跑和求助,甚至会错误地认为所从事的是正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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