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孙公司违规减持方正电机 吃浙江证监警示函( 二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 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予公告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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