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景华两宗违法遭罚60万 限制转让期内卖冀凯股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 , 经查明 , 当事人景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 , 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冀凯股份” , 002691.SZ)2253.22万股 ,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 , 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 。 2018年5月23日 , 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万股 。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 , 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万股 。 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 , 构成短线交易 。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 , 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 。 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 , 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 , 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万股 , 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 , 卖出金额为3856.68万元 。 景华累计卖出2189.92万股 。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景华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 , 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景华在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合计罚款60万元 。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冀凯股份原名“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6月24日变更为现名 。 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总市值22.61亿元 。

  截至2019年6月30日 , 景华持有冀凯股份476万股 , 持股比例为1.4% , 为第四大股东 。 此前 , 景华在2018年6月30日时持有冀凯股份2394.76万股 , 持股比例为7.04% 。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但是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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