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博野检察院办理一集资诈骗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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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博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集资诈骗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顺利办理一起集资诈骗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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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博野县某合作社刘某某以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当地村民公众存款,然后肆意挥霍、抽逃转移巨额资金致使近6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兑付,同时拖欠承包土地种植雇佣民工等工资近24万元。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博野县某合作社开办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50余万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600余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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