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会计师所一年内第5次领警示函 审计ST成城4宗违规( 七 )

  综上 ,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方奇、王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 同时 ,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 , 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月19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