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孙宪忠:民法典为何如此重要?,( 二 )
这一方面的亮点很多 , 在此试举两个例子 。
一个是民法典第13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这个规定相比以前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 , 以及此前民法学界的多数人观点有一个重大的改变 。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合法行为 。 这个规定也是此前民法学界的通说 。 而本次民法典第133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关于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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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这两个条文一比较就可以看出 , 民法通则以及此前的民法学通说 , 并不能彻底接受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但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 , 不仅仅只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承认的分析和判断的工具 , 而更是民事主体是否有权利意思自治、是否能够承受民法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理论的贯彻和表征 。 所以 , 本次民法典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实现了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更新 , 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 , 使民法整体制度的构造更加符合民事权利的伦理基础 。
另一个例子是本次民法典编纂 , 彻底接受了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科学法理 。 这一点在全部涉及交易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中都有贯穿性作用 , 属于民法基本制度的更新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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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交易中 , 当事人都会先订立合同然后履行合同 , 合同应该履行但是现实中合同并不是绝对全部会履行 , 那些没有履行的合同有些是一开始当然有效的 , 也有可能有些是无法生效的或者后来无法履行的 。 无论如何 , 我们不能在立法中把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合同履行 , 而应该把合同订立发生的债权效果和合同履行发生的物权效果区分开 。
但是这一科学原理在上个世纪中期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没有人认识到 , 甚至在合同法制定时 , 还把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混为一谈 。 这一点的典型表现就是原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等规定 。 本次民法典编纂这些条文都予以废止或者改变了 , 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的科学原理得到了彻底的贯彻 。
这一做法的意义显著 , 因为民商法上全部的交易都存在着定了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区分 , 所以这个改变对于民商法涉及交易的全部案件的分析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 这个科学原理 , 不论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 , 还是仲裁员以及涉及民事执法的行政官员 , 都具有业务能力提升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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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
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 还表现在它更加符合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 , 更加符合民法贯彻实施的自身的特点 。
在法治社会里 , 民法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 其行为自理、责任自负 。 所以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 , 民法都要满足民事主体能够充分地行使民事活动的自主权 。 但是 ,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合法有度 , 民法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 , 就是要规定很多行为规范 , 来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予以指导或者指引 。
民法中除了一部分属于裁判规范之外 , 大量的法律规范属于行为规范 。 这些行为规范 , 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 , 一部分属于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 。 无论如何 , 民法上规定的这些行为规范 , 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建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
这些法律规范 , 和其他法律给国家治理者赋予职权的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 。 民法典从其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 , 都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 。 尤其是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充分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学说的规定 , 在民事权利部分关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所有权处分的规定 , 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定 , 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等 , 可以说 , 不论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 , 不论是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还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 民法典都从行为的角度给予了充分的指引、框范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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