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谕』定期稽查,直接督办

_原题为 直接督办 , 定期稽查

『上谕』定期稽查,直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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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允禄、弘画等辑 《上谕内阁》 , 记载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十三年之间所颁上谕 。
【『上谕』定期稽查,直接督办】刘文鹏 李以清
上谕俗称“圣旨” , 是古代皇帝日常发布命令、指示的文书 。 其形式多种多样 , 既包括皇帝特发的指示性命令 , 也包括皇帝在臣工题本、奏折上的批示 。 在中国古代君权至上的政治和行政体制中 , 上谕的落实与执行一般都比较严格 , 否则一旦某官员被证明“违旨”“抗旨” , 轻则革职处分 , 重则性命难保 。 但这并不能排除很多官员在上谕的落实方面存在拖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等问题 , 所以如何督查皇帝旨意的真正落实 , 显得非常重要 。 清代在维系国家大一统方面成效卓著 , 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全国政治和行政系统在执行皇帝上谕及各项中央政令方面的效力 , 而且清朝也摸索出一套比较严格的上谕督办、落实制度 。
常规性督办:都察院按照规定期限对各部院落实上谕的情况进行稽查
按照规定期限对各部院落实上谕的情况进行稽查 , 是都察院所属科道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 清初即已经明确规定 , 上谕经内阁发给中央各部院后 , 各部院据此制定文件发给各省执行 , 之后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内阁做专门回复 , 方为最终完结此事 , 否则便属“未结” , 即没有落实上谕 。
清代的都察院掌握监察大权 , 下设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 。 所谓科道官:科 , 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 。 道 , 即对应全国行省的十五道监察御史 。 六科为传统意义上的封驳、谏议机构 , 类似唐宋时期的门下省 , 负责对中央拟下发的谕旨、文件进行检查、审校 , 若有不当之处 , 则可以封驳 。 明清时期门下省的谏议大夫等官员改为六科给事中 , 在政令程序上 , 他们位于内阁与各部院之间 , 上承内阁 , 下启各部 , 分别对口监察内阁发给六部等中央部院的政令 。 即“凡科抄 , 给事中亲接本于内阁 , 各分其正抄、外抄而下于部” 。 理论上 , 若六科给事中不同意 , 上谕就无法发出 , 亦无法执行 。
六科给事中不仅掌管政令发布 , 还要督查政令的执行 。 《清会典》载:给事中负责“掌发科抄 , 稽察在京各衙门之政事 , 而注销其文卷” 。 这里所说的“注销其文卷” , 就是每个部院衙门将所办之事 , 每月两次造册 , 送到稽核之科、道注销 。 按照法定期限 , 一个部院把一个政令执行完毕后 , 该科就把这件事的文卷注销 , 是为“已结” 。 若这个部院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中央政令 , 则这件事仍是“未结” , 该科就需要向皇帝禀报 , 并对无故逾限、未能按时落实上谕的相关官员进行参劾 。
按照清代的规定:吏科负责稽核吏部、顺天府 , 户科负责稽核户部 , 礼科负责稽核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 , 兵科负责稽核兵部、太仆寺、銮仪卫 , 刑科负责稽核刑部、通政使司、大理寺 , 工科负责稽核工部 。
同样 , 都察院所属的监察御史也有类似职责 , “掌稽察在京各衙门之政事 , ……若掣签、磨册、勘工 , 则道各分其职” 。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 清代将朝廷日常政令的执行、督办置于都察院科道官员监督之下 , 按说应该很有效果 。 但实际上 , 这种常规性监察与督办在很多时候作用有限 。 究其原因 , 一则虽然科道位列九卿 , 专责纠弹 , 可独立言事 , 但他们仅为五六品 , 而中央部院长官、地方督抚多为从一品、正二品大员 , 这种级别上的反差让他们多是谨言慎行 。 二则各地各省总是能有很多逾限的理由 , 省、部之间的官员又存在着利益关系 , 仅从陋规角度来说 , 各省官员每年要给各部官员 , 甚至书吏各种名目的好处 , 过节有节费 , 夏天有“冰敬” , 冬天有“炭敬”等等 , 即使科道官员也难以自洁 。 例如 , 道光十一年(1831) , 竟查出有六科书吏将某一未完成之事 , 在注销时 , 通过更改日期 , 改为完成 。 只是此事被查出参劾 , 得到纠正 。 设想是否还有很多类似的作弊没有被查出的?所以 , 仅仅依赖这种常规性督办还不能完全解决中央政令的及时落实问题 。 于是 , 雍正时期 , 为强化皇帝上谕、中央政令的落实 , 又逐渐建立起一套专门性督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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