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加强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6月20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 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 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 , 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 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 ,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 , 党纪管不了”的现象 。 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 , 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 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 , 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 ,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 , 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 ,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 , 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 , 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 , 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 , 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
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 , 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 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
比如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 隐瞒不报”“诬告陷害 , 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 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 , 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 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这些问题 , 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 , 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 , 体现了纪法贯通 , 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 ”庄德水说 。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 , 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 六个月;记过 , 十二个月;记大过 , 十八个月;降级、撤职 , 二十四个月 。
同时规定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在此基础上 , 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 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
其中规定 ,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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