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界|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卫健委发文,医疗机构需要“自查”12点


无论哪个方面有问题 , 如果自查没有给予反映 , 但是督查发现了 , 那么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 将必须对此负责 。
近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对医院规范性运行方面提出又一项重要举措 。
文件提出“自查”的原因是什么 , 如何理解自查 , 医院如何做好自查工作 , 都是医院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
一、背景
2018年 , 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 要求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 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 , 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机构自治是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 开展自查整改是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
其实 , 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查是经常性开展的 , 督查工作经常和各种检查、评审评级相结合 。 比如2016年《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就明确对干细胞治疗等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医疗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最近的医保飞行检查 , 则是对医保费用使用合理性进行检查 。 这种检查的优点是准确性高 , 但缺点是成本高、周期长 。 《办法》出台 , 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
尤其对公立医院来说 , 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中 , 无论从环节还是位置来说 , 都决定了其在医改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是国家对医院管理的要求 , 而“规范运行”则是“高质量”发展的充分条件 。 违反法律法规 , 投机取巧的运行模式 , 不仅不是高质量 , 更无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 让医改成为空谈 。
二、文件内容
《办法》一共四章三十三条 。
第一章总则 , 主要明确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 , 依法执业自查定义以及基本原则 。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 , 明确了医疗机构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以及职责范围 , 明确了自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 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整改、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年度定期总结自查工作的要求 , 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内部公示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
第三章自查管理与结果运用 , 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中的职责要求 , 规定自查结果在评优评先、评价考核、机构校验、开展专项检查、抽查频率确定、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运用 , 明确根据自查情况对违法行为从轻和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第四章附则 , 规定本办法“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 明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
三、公立医院该做什么呢?
1.明确检查的两个主体
两个主体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 包括了医生 , 护士 , 医技 , 以及实习、进修、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 。 无论哪个方面有问题 , 如果自查没有给予反映 , 但是督查发现了 , 那么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 将必须对此负责 。
2.自查领域包括12个方面 , 包括全部的医疗行为如下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医疗质量管理
传染病防治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精神卫生服务
中医药服务
医疗文书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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