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琐事纠纷致使他人财物受损!涞源公安:拘留!

_原题是:【涞源公安·亮剑行动】琐事纠纷致使他人财物受损!拘留!)
近日 , 涞源警方成功抓获一名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嫌疑人 。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琐事纠纷致使他人财物受损!涞源公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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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琐事纠纷致使他人财物受损!涞源公安:拘留!】2020年9月8日 , 涞源县公安局涞源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刘某报警称:自己的小客车被他人故意损毁 , 经鉴定涉案价值1000余元 。 接报后 , 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 经走访调查 , 民警发现9月7日上午9时许 , 刘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 后刘某某一时气急对妻子向朋友刘某借来的小客车进行破坏 , 造成该车车门及车身部分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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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 , 办案民警对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依法传唤 , 但刘某某已潜逃 。 为打击违法行为 , 挽回群众财产损失 , 该所民警持续追踪 , 对刘某某行动轨迹进行研判 , 经不懈努力 , 于10月9日成功将刘某某在其落脚点一举抓获 。 经询问 , 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因琐事纠纷造成他人财物受损的违法事实 。 目前 , 刘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 , 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 , 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 , 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 , 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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