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纺织网 仅为50吨造口罩的无纺布,把吉麻良丝送上法庭的这家苏企被反诉

中国第一纺织网 仅为50吨造口罩的无纺布,把吉麻良丝送上法庭的这家苏企被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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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汉麻服饰推广的先行者”美誉的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麻良丝”)与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利来”)的无纺布买卖纠纷有了新进展 。
这起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显示 , 2020年3月15日起 , 被告吉麻良丝与原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利来”)开始无纺布买卖 , 2020年4月14日 , 双方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书》 , 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按生产厂方企业标准 , 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按生产厂方企业标准 , 依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分折检测报告 , 分析检测结果是工业大麻无纺布抗病毒活动率高达99.92% , 工业大麻无纺布抗病毒过滤效率78.95% , 工业大麻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91% , 参照被告吉麻良丝的技术标准 , 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 不符合该标准 , 合同标的不能作为生产一次性口罩原材料 , 导致原告赫利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原告认为 , 被告属于根本违约 , 应当承担返还库存货款240万元 , 原告在确认不符合技术标准后立即停止使用 , 但已生产出1200余万只口罩 , 其中被告销售的原材料价值1570765.6元 , 其他材料成本、合理利润等210万元的财产损失 , 现部分口罩被销毁 , 部分无法销售 , 被告应承担补偿3670765.60元的责任 。
反诉人——吉麻良丝方面提出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则显示:自2020年3月15日起 , 反诉被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工业大麻无纺布 , 第一阶段为2020年3月15日-4月12日 , 合计采购13256.38千克 , 货款金额1570765.4元 , 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第二阶段为同年4月14日起 , 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 , 约定反诉原告为供方、反诉被告为需方 , 供应产品名称为30%汉麻70%棉水刺平纹无纺布 , 数量50吨 , 单价14万元/吨 , 合计金额700万元 , 发货日期为4月15日后每天5吨 , 并约定先付款后发货 , 分批发货时 , 每次发货前需方须先付清当次货款 , 如未付清 , 供方有权拒绝发货 。 同时 , 合同约定按照生产厂方标准验收 , 检验期间为货到后三天 。 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40万元 , 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交付了16632.5千克的无纺布 , 货物价值2328550元 , 并备足了剩余的无纺布 , 但反诉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货款460万元 。
吉麻良丝在其答辩状中发表的答辩意见中表示:
一、被告供应的30%汉麻、70%棉麻水刺平纹无纺布(以下称“工业大麻无纺布”)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结果显示甲型流感病毒抗病毒活性率达99.92% , 病毒过滤效率78.95% 。 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创新产品 , 品质优秀 , 原告如认为上述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中国第一纺织网|仅为50吨造口罩的无纺布,把吉麻良丝送上法庭的这家苏企被反诉】退一步讲 , 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按照生产厂方企业标准 , 如对产品有异议 ,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并在货到三天内提出” , 第二条约定“质量问题异议须在货到三天内提出” , 证明双方约定检验期间为货到后三天 , 按照双方的交易顺序 , 第一阶段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4月12日 , 第二阶段为4月14日暂至4月21日 , 原告如认为有质量问题 , 第一阶段的货物应在2020年4月15日前提出 , 第二阶段的货物应在4月24日前提出 , 但原告逾期未提出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 理应视为上述无纺布符合约定 。
二、原告送检的民用口罩不符合技术标准 , 不能等同于被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
1、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工业大麻无纺布 , 具有吸湿、透气、防霉、抑菌、高抗病毒、高病毒过滤率等多种功能 , 用其作为材料 , 可以制作口罩内层(亲肤层) , 加上核心层材料熔喷布 , 被告制作的民用口罩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细颗粒物过滤效率为91% , 符合民用口罩的技术标准 。
2、原告自行制作了民用口罩提交检测 , 经检测认定不符合民用口罩的技术标准 , 故其认为原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 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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