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法律不能“作保”!

马俊哲律师 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法律不能“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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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 , 法律不能“作保”!案情: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 。 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 , 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 。 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 。 很快 , 二人登记结婚 。 婚后第二年 , 白女士博士后出站 , 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 , 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 。 谁知 , 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 , 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

【马俊哲律师|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法律不能“作保”!】原来 , 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 , 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 , 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 , 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 。 于是 , 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 , 放弃了落户机会 。 白女士却认为 , 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 , 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
最后 , 白女士提出 , 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 , 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 。 于是 , 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 , 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 , 如果双方离婚 , 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 。 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 , 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 可最终 , 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 , 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
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 但认定该协议无效 , 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
为什么协议书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 , 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 , 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也就是说 , 婚姻属于身份关系 , 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 , 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 所以说 , 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 , 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 , 法院认为 , 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 , 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 , 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 , 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 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 , 无法律依据 , 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
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不支持这份赔偿约定?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 。 我们知道 , 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 , 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 ,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上述三项原则中 , 婚姻自由居首 , 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 , 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 。 因此 , 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 , 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
就拿本案来说 , 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 , 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 , 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 , 也不是出于本意 , 那么法律所维系的 , 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 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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