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 , 近日一则女子索要16.6万元彩礼后悔婚一分钱不退的事情在网络上流传 。
据悉 , 事情的主人公金先生和王女士是在2020年5月份相识的 , 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 , 感觉对方符合自己对另一半的要求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
2020年10月4日 , 在双方家长的催促和主持下 , 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 。 按照当地的习俗 , 订婚当天要先给女方彩礼 , 据悉在订婚当天 , 金先生一家就给了女方王女士聘礼16.6万元 , 外加一些金银首饰 。
尽管两人在大家的见证之下举办了订婚仪式 , 但是让金先生一家意想不到的事才刚刚开始 。
两人订婚后并没有在一起居住 , 而是经常聚少离多 , 男方每次找女方聊天见面 , 女方则常常用“我很忙 , 没有时间”来回应 。
终于该来的还是来了 , 今年1月份女方以两人不合适为由 , 对男方宣告分手 , 男方金先生也知道两人不会有结果 , 便向女方索要订婚所给予的彩礼钱以及金银首饰 。
怎料 , 女方父亲不愿意退还彩礼并称:“你们一会订婚 , 一会分手的 , 我女儿的名誉已经受损了 , 你们分手可以 , 但彩礼不能退” 。
万般无奈下 , 金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与其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彩礼 。 其父置之不理 ,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 在法庭现场退还订婚金13万元现金以及金银首饰 。 当然最终男方也损失了几万块钱 。
#向南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在司法实践中 ,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 , 但生育子女的 。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
婚姻是一个人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 , 婚姻的好坏影响的不仅是个人 , 更是一个家庭 。 毕竟经历过婚姻失败的人不会轻易去重新开始一段新的婚姻 。 要重视在婚姻中出现的问题 , 珍惜婚姻生活!
【彩礼|浙江金华,女子订婚索要16.6万元彩礼,悔婚后不愿归还】大家对于这名女子订婚后反而悔婚有什么看法吗?大家觉得彩礼钱要不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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