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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发生在广西隆林的真实案例 。
2012年7月22日下午一点左右 , 黄光发现自己的孙子黄兵兵不见了 , 就开始四处寻找 , 找了四五个小时都不见踪影 , 黄光心急如焚 。 到了晚上6点左右 , 黄光发现李忠用摩托车载着黄兵兵往他乡走 , 赶紧将其拦下 , 并严厉责问 。
李忠承认想要拐走黄兵兵 。 然而 , 怒不可遏的黄光开始对李忠进行殴打 , 又解开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 , 控制在原地 。
当晚21时38分 , 被带到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险 , 随即被送往医院 , 但抢救无效死亡 。
案件经过审理 , 黄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 赔偿李忠母亲李花花58757.5元 。
在许多人(包括我自己)看来 , 人贩子天怒人怨 , 人神共愤 , 对其科以多重的处罚都不为过 , 再严厉的刑罚也无法抚平骨肉分离之痛 。
但我们必须指出 , 不论人贩子再怎么罪大恶极 , 再罪有应得 , 也只有国家法律才有权对其进行惩罚 ,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体都没有这种权力 。
所以 , 我们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来看待这件事 。
黄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有人认为 , 李忠只是把黄兵兵放在摩托车后座上 , 但没有对其施加伤害 , 也就是说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 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
但小状认为 , 黄光的行为除了不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之外 , 其余条件都是满足的 。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 , 李忠已经承认自己想要拐走黄兵兵 , 换句话说 , 李忠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 拐卖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 。 事发之时 , 李忠正骑着摩托车往他乡走 , 说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 黄光之所以殴打李忠 , 正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 因此 , 黄光在主观上也有防卫的意图 。
只不过 , 拐卖行为并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因此 , 黄光不可以对其进行无限防卫 。 换句话说 , 这种情况下 , 如果造成李忠重伤或者死亡 , 黄光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编辑
对黄光的量刑过重黄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但纵观本案 , 至少存在两个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 , 防卫过当的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二是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孙子黄兵兵带离黄光家 , 被黄光拦截到后也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 , 由此可以看出 , 李忠对本案的发生 , 也具有重大过错 。
由此可以看出 , 由于黄光有必须减轻处罚的情节 , 本案的量刑本来就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衡量 , 加上李忠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 所以 , 法院最终判处黄光8年有期徒刑 , 属于量刑过重 。
此外 , 对照李忠的行为来看 , 如果李忠没有被打死 , 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 且是既遂 , 因此 , 其可能受到的刑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而对黄光的量刑却与李忠却没有明显区分 , 这显然并不足以对人贩子形成威慑 。
【人贩子|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最后 , 小状想说的是 , 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也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 如果在解救被拐儿童的时候 , 人贩子以严重暴力或者持械相抵抗 , 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既要解救儿童 , 人身也面临严重伤害 , 就不能再苛求行为人理性思考 , 如果这时候失手将人贩子打死 , 就应当以正当防卫论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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