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 借宣传讲课发展“会员”非法牟利 两被告人因传销分别获刑


阳泉 借宣传讲课发展“会员”非法牟利 两被告人因传销分别获刑

为获取非法利益 , 王某、冯某租赁场地开办工作室 , 通过讲课发展会员 , 并逐步让会员相信在二人所在公司投资可获取回报 。 经工商部门认定 , 王某、冯某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 。 近日 , 阳泉市城区法院判决王某、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经审理查明 , 魏某栓(已判刑)于2016年12月1日在晋中市榆次区成立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后 , 伙同魏某(在逃)等人以销售汽车及超市产品为饵 , 自行设计传销模式:投资合同分4种 , 分别为1.5万元、1.1万元、7000元的购车合同和4500元的商品购销协议 。 投资者投资并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按先后顺序排队 , 排队人数达8人 , 便可将第一名投资者顶出局 , 出局者根据签订合同的金额领取汽车、物品或兑换现金 , 同时团队可获收益 。 每名投资者须发展至少两人方可正常参加排队 , 否则领取的奖励就会减少 。
被告人王某、冯某为该公司阳泉A团队负责人 , 2017年4月左右 , 二人先后在阳泉市城区一居民楼内和某酒店开设工作室 , 通过宣传、讲课方式发展会员 , 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 , 每出局一单该团队得到公司相应奖励 。 王某、冯某负责宣传授课 , 收取客户钱款、转递合同等工作 。 经审计 , 王某、冯某负责的阳泉A团队参与人员44名 , 涉及资金149.1万元 , 已返还本金及红利11.1万元 , 造成损失138万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冯某在他人设计的传销活动中 , 以推销汽车及超市产品等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购车款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王某、冯某作为团队负责人 , 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 , 发展人员44名 , 收取传销资金数额149.1万元 , 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 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1.5万元 。 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追缴退还投资人 。
【阳泉|借宣传讲课发展“会员”非法牟利 两被告人因传销分别获刑】法官说法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 , 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 ,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 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 , 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 , 或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 本案中 , 王某、冯某租赁场地开办工作室 , 并对招收的会员进行讲课收取费用等行为均可被视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素 。
记者 魏巍[此文来源:山西法制报 , 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 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 , 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 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 , 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 , 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 , 我们将迅速处理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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