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 二 )


在上述委托代理人范围中 , 律师享有比其他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 。而其他公民 , 又排除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即使某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如果法院认为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代理人的 , 都不能接受委托 , 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 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证书 , 又是代理权限范围的证明文书 。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 是合同的一种 , 委托的事项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 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
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 ,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 承担诉讼义务 , 代为诉讼行为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 , 视为委托人的诉讼行为 , 在法律上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产生的委托代理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委托 , 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诉讼行为 , 如进行答辩 , 申请回避 , 申请财产保全等 , 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一类是特别委托 , 即代理人除可代理一般诉讼行为外 , 还可代为处分一定的—实体权利 , 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 。但特别委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 , 并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 , 即对实体处分权作列举式规定 ,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 仅作概括性授权的 , 视为一般委托 ,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认真审查 , 凡上述内容不齐备的 , 应责令当事人补足 , 否则 , 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
国内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 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有效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而涉外案件中 , 当事人可能干在国内居住 , 这就给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带来一定困难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便于直接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 可以寄交或者托人转交 。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 则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 才能生效 。我国在该国未设使领馆的 , 可以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 再转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例如 , 当事人侨居甲国 , 我国未在甲国设立使领馆 , 但乙国在甲国设有使领馆 , 同时我国在乙国也设有使领馆 。当事人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时 , 即可先由乙国驻甲国使领馆进行证明 , 再由我国驻乙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 此时该授权委托书才能在中国法院发生效力 。此种途径过于繁琐 , 故而法律还允许当事人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进行证明 , 以保证当事人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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