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外国投资者账户|开立转融通账户协议书( 二 )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 。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 。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
3.自行解散或歇业 。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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