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卉 北京姐妹争夫引发的一场家庭伦理悲剧( 二 )


她马上报警 。 警方经调查之后 , 也认为张卉嫌疑最大 , 迅速将其抓获 。 然而 , 姐妹俩却互相指责对方给自己“下毒” , 闹得连警察也大跌眼镜:世间竟有这样的姐妹!
如果单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 , 此案中张菁和张卉都不算“无辜” 。
首先是张菁指使朱某将打胎药物加入张卉饮料中 , 致使张卉流产 , 虽然按我国法律打掉未出生胎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堕胎药也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物质 , 但张菁仍然涉嫌故意伤害罪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客观上这种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非法进行的 , 且已经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了一定损害 ,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行为人用药物伤害胎儿 , 对孕妇身体造成损伤 , 虽然伤害胎儿与伤害“他人”还存在认定障碍 , 但若是私自用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故意伤害罪就必定没跑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另外 , 张卉明知秋水仙碱毒性 , 仍大量添加至姐姐张菁的水杯中 , 险些造成张菁心衰死亡后果 , 虽然张菁因救送及时没有死亡 , 但张卉若本身即怀着要姐姐死的目的进行投毒行为 , 主观恶性极大 , 按我国法律 ,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 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 , 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就是说张卉若想置姐姐于死地 , 刑事责任会很严重 。
【张卉|北京姐妹争夫引发的一场家庭伦理悲剧】只为一个风流成性的男人 , 原本相亲相爱的姐妹反目成仇人 , 互相对对方下狠手 , 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 , 刘某却顶多受道德层面的谴责 , 哪怕姐妹俩双双入狱呢 , 他也可以潇洒地换个对象 , 继续生活得有滋有味 。 这样的情感伦理之争 , 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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