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三 )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
(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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