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女职工专项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 。(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
推荐阅读
- 祝福语|女儿生日爸爸的祝福语大全
- 祝福语|祝美女生日快乐的唯美短句
- 祝福语|对女儿生日最暖心短句
- 祝福语|生日祝福语女性好友简单祝词
- 祝福语|女朋友一句暖心的生日祝福语
- 祝福语|美女生日祝福语美丽动人语录
- 祝福语|女儿生日祝福语简短最暖心句子
- 祝福语|生日祝福语女性朋友简短流行短信
- 祝福语|早晨哄女人开心的问候语短信
- 祝福语|元旦女朋友祝福语简短贺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