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二 )
根据以上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认,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上 。有关土地使用权属的确定和资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征税 。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属相对滞后,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到位,从而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
笔者通过走访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有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租四种形式 。其中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是特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与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出租人签订一定时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可办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确定:拥有和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为纳税人;无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这样上述提到的几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对以政府名义出租的空壳老企业土地或闲置土地的,政府与企业已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以承租人即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企业以自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应以出租人为纳税人 。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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