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以处女名义约定8千嫖娼,男子觉得上当受骗后,强行要回嫖资,构成抢劫罪吗?


抢劫罪 以处女名义约定8千嫖娼,男子觉得上当受骗后,强行要回嫖资,构成抢劫罪吗?

“你不是处女 , 把钱还给我!”男子通过网络与年轻女子约定到酒店进行卖淫嫖娼 。 二人发生性关系后 , 男子以女子不是处女为由 , 将所付钱财抢回 。 女子报警后 , 来看看法院最后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在广西南宁 。 于某 , 男 , 1989年出生 , 烧烤店老板 。 全某 , 女 , 2001年出生 , 失足女 。
去年11月8日 , 于某酒后通过网络认识自称从未与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全某 。 之后 , 两人约定以8000元价格到酒店进行卖淫嫖娼 。
二人来到酒店发生性关系后 , 于某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 。 随后 , 以全某不是“第一次”为由要求退款7500元 。 全某不同意 。
全某准备离开时 , 于某阻止并打了全某一巴掌后 , 于某以语言威胁 , 逼迫全某扫码支付7500到其个人微信账户 。
于某离开后 。 全某在酒店房间报警 , 声称被强奸、抢劫 。 警方当天将于某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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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于某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构成强奸罪 。 犯本罪的 , 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根据二人聊天记录和监控录像 。 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 , 于某与全某通过网络认识 , 之后 , 二人以8000元的价格约定到酒店卖淫嫖娼 。 二人发生性关系时 , 全某是自愿的 , 于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故不构成强奸 。
三、于某与全某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 , 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 , 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
本案于某与全某网络认识当天 , 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 之后 , 两人以卖淫嫖娼为目的发生了性关系 。 二人之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 , 根据该规定 , 最高可处以行拘15日以下并处罚款 。
四、于某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强行抢走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抢劫罪 。 犯本罪的 , 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本案于某到案后 , 拒不承认抢劫罪 , 理由是其转回的7500元 , 本是他个人所有 。 之前是受到了全某的欺骗才会将钱转给对方 , 发现被骗后将钱“拿回”并无不妥 。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 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 , 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 。 虽然本案全某所收受的钱财系卖淫非法所得 。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除司法部门外 , 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理他人非法所得 。
因此 , 于某使用暴力手段 , 抢走全某微信帐户钱财的行为 , 构成抢劫罪 。 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1、当钱财转移给他人后 , 财产权归受与人所有 。 这一点大家要牢记!如不问自取拿回时 , 将涉嫌盗窃罪 。 如强行拿回时 , 则涉嫌抢劫罪 。
2、抢劫罪在刑法里是重罪 , 无论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多少 , 哪怕是一元 , 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起步 。 如有入户抢劫等情节 , 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3、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 , 被查获后会被警方拘留并罚款 。 正因如此 , 行为人往往会以受害人不敢报警的心理引发强奸、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 。 所以大家一定要远离、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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