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物权法的心得|《物权法》心得体会【律师】( 二 )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 。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 。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 。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学习物权法的心得|《物权法》心得体会【律师】】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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