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协议书|消防安全管理合同协议书( 四 )


(四)生活区管理
1、分包单位的食堂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图纸进行布置,使用的燃气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合格产品,燃气瓶与大灶不得在同一房间内,应存放在操作间以外的房间 。
2、食堂使用的大功率电气蒸饭车或燃气蒸饭车要确保安全,电气蒸饭车要有专用的开关箱控制,按照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标准设置 。燃气蒸饭车的燃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房间内 。
3、食堂及储物间内严禁住人,严禁使用炉具或电热器具 。
4、宿舍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用火,此部位的用火作业不予批准 。严禁使用炉具或电热器具 。
5、宿舍区用电实施日检制,总包单位的安全人员、电气工长、分包单位的安全人员、电气工长要每天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发现私拉乱接违章用电情况,立即进行拆除和处罚,保证用电和消防安全 。
6、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宿舍楼要设置消防安全通道,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和自救 。
五、违约
1、根据本协议约定,若分包单位违约,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整,直到符合协议约定条件 。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
4、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
六、奖惩
1、施工过程中违章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总承包单位根据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可视情节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20-50000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总承包单位杜绝了事故发生的、发生事故抢救人员和物资的有功人员总承包单位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
七、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分包方必须并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 。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分包方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
分包单位人员发生意外伤、残、亡事故,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由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当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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