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安徽一男子买花生米打递减欠条,收货后拒不兑现:我又不是老板!( 二 )


当然 , 周大山作为原告 , 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原始证据 , 并陈述了事情经过 , 以及向刘义守追讨欠款的录音等 , 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合同尚未履行的纠纷 , 也证明自身向刘义守讨要欠款的合法性 。
面对欠条 , 刘义守承认是自己所签订 , 不过并不承认是自己欠下的这笔货款 。 刘义守辩称 , 自己只是河南某农贸公司的员工 , 负责采购像花生米这样的原材料 , 并不是该公司的老板 , 这笔货款是公司与周大山的交易 , 自己只是经办人 , 周大山应当向公司索要欠款 。
这一下还真让周大山出乎意料 , 原本以为拿着欠条就能要到钱 , 没想到刘义守以这个理由进行辩解 , 意欲撇清与这笔欠款之间的关系 。 那么 , 刘义守的辩解能够让他置身事外吗?
举证不能欠款应当偿还?这个具体情况还有具体对待 。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 , 也有公司派出采购员四处采购货物的 , 不过一般会有相关的委派文件 , 最起码有公司的印鉴之类的证明 , 比如打欠条 , 就应当在办事人签字之后盖上公司的印章 , 这样才能证明货款是公司拖欠的 。
所以 , 在无法分辨对方是否公司委派采购员的情况下 , 一般的交易需要有合同或者协议 , 送货单、托运单、欠条及各类结算票据等最基本的原始凭证 , 来证明债务的存在 。
如果没有公司的印鉴证明是公司所欠货款 , 则采购员就要承担清偿责任 。 如果采购员抗辩自己是为公司工作时所欠下的债务 , 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 在证据核定采纳之后 , 法院会依法裁定责任 。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 , 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提出抗辩 , 这要列举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理由的真实性 , 如果无法证明 , 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本案中 , 刘义守虽然辩解自己是受公司委派向周大山采购花生米 , 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 , 因其抗辩意见不能被法院采纳 。 最终法院判决刘义守在十日内支付周大山花生米款154960元 。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 特别是经济纠纷 , 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 对于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在诉讼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对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 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
当然 , 对于有争议的欠条的效力 , 也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 。 这些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和程序 , 在诉讼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 以免因证据收集不及时或举证不能造成自身的权益受损 , 甚至形成让人憋屈的结果 , 得不偿失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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