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 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开庭、被告女儿出具谅解书:家属继续吃绝户( 二 )


以后别以为灭门你就能霸占人家财产 , 必须枪毙 孩子问题 , 这个儿媳妇怀孕了 , 这个孩子到底需不需要去鉴定是不是男方亲生的 , 能不能直接把财产直接让孩子继承 , 等问题 。孩子的问题还有一个阴谋论 , 如果他们在把孩子弄死 , 这样财产就稳到手了 。杀人过程 , 动机等 究竟如何做到 , 一个岳父能杀掉人家三口?这法庭需要给一个交代 , 我挺害怕是你们家三个谋杀人家三口 , 然后让当爹的出来定罪 , 牺牲他一个幸福你们家 。至于什么男方亲属发生是为了抢男方财产的议论 我本身就不认为该讨论男方亲属的动机 , 因为在我心里 , 真女方就不应该有资格继承男方家的一切财产 。
个人朴素的观点认为 , 反对废死根本不需要理由 , 这是中国几千年的价值观 , 有问题的是废死派 。 在符合法治精神的原则下可以少用慎用死刑 , 但坚决反对废死 。一些废死派根本不知道罪犯的下限有多低 。 一线的法官或者刑警鲜有支持废死的 , 因为他们见过那些渣渣 , 他们知道 , 坐牢这种事情对这些罪犯的所作所为来说 , 根本就是福利 , 即使是终身监禁 , 对这些渣渣犯下的罪行来说 , 也不算什么惩罚 。 甚至死刑也不足以惩罚 , 但是死刑起码可以将他们尽快消灭 。死刑最大的作用 , 就是让犯罪者得到惩罚 , 以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
这个惩罚是纯粹的 。 至于改造犯罪者、降低犯罪率 , 那是次要作用 , 任何次要作用都不可以干扰主要作用 。 法律刑罚权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义情感 , 也不能为了美好的愿望而牺牲刑法的公正性 。至于震慑 , 也只是死刑一个副产物 , 要降低犯罪率 , 更多是靠“必定执行” 。 刑罚的威慑力更多的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 在中国要命案必破 , 有一个原因就是 , 提高破案率 , 才是最有效的提高对于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
在二审中 , 行凶人获得了轻判 , 行凶人的女儿获得了遗产 , 这回女儿又出具了谅解书 , 什么好事都是这一家的了、如果8刀这个情况属实的话 , 就是8刀杀了3个人 , 平均每人不到三刀 , 凶手还是个中老年人 , 受害人的致命伤是心脏、肝脏破裂 , 这还能判死缓就是笑话 , 现在的公安和司法系统里没有退伍兵了么?不知道这手法就是拿到战场上也是相当专业的?战场上 , 肝脏破裂就没法抢救了 , 能做的就是赶紧让战友说愿望了 。 而且战场上补刀也就这俩地方 , 心脏一刀 , 肝脏一刀 , 防止敌人诈尸伤人 。
这也就是凶手上了点年纪 , 要不也就6刀 , 这么下手 , 就是没想留活口 , 还灭了人家的门 , 这么罪大恶极还能出谅解书、本案中张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但是个人认为不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 , 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 但是也规定了使用条件 , 如: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本案明显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 且司法实践中 , 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要考虑犯罪性质及其罪行轻重、谅解原因及其真实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等 。
本案中张某虽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但是由于案情特殊 , 被害人家属同样是加害人的家属 , 因此其谅解真实性存疑 , 且不知被告人张某是否赔偿被害人家属 , 因此谅解原因也成谜 。 张某因家庭琐事杀害女婿及女婿父母 , 且八刀取三人性命 , 可见其杀人的决心坚定 , 犯意强烈 , 犯罪情节恶劣 , 故张某女儿的谅解书不应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
至于二审法院认为 , 张某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后停止加害 , 反映了其认罪、悔罪的心态 , 这一理由难以服众 , 被害人受到致命伤害丧失反抗能力 , 若张某真的有悔罪心态则应采取救助行为 , 但张某没有 , 因此不应作为从轻、减轻的理由 。
这种兑子换对方家产的 , 开先河的也不是这次四川的案子:(转)
董岗彪 , 1973年出生于山东济宁 , 从小家庭贫困 , 1997年7月顺利毕业 , 获得学士学位 , 之后成为常熟理工学院的一名大学教师 , 并结识了后来的妻子徐艺丽 , 徐艺丽也在该学院教书 , 两人由于是同单位的关系 , 便有了更多的相处时间 , 不久两人便结了婚 , 他和妻子徐艺丽的结合 , 是标准的凤凰男遇上白富美 。
一开始 , 董岗彪带着妻子住在单位宿舍 , 婆婆来了之后硬要和小夫妻住在一起 , 甚至把床铺在了他们旁边 。 懦弱的妈宝男董岗彪并没有提出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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