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离婚时这五种财产只归女方,男方不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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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民法典》:离婚时这五种财产只归女方,男方不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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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 , 即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 但不管是哪一种途径都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 同时会协商或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 其中财产分割 , 是许多人闹上诉讼离婚的一个关键原因 。 今天便来说说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 , 以及2021年《民法典》明确规定 , 离婚时男方不能拥有的五种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是指离婚时间 , 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 这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当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 , 再产生的以上财产 , 便属夫妻共同财产 。 不过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又有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 , 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 约定生效便按约定来 , 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再来说离婚时 , 男方不能拥有的五种财产 , 首先是婚前财产 。 《婚姻法》的目的是保护男女各自的利益 , 避免有人借结婚之名谋取他人财富 , 故而对婚前拥有的财产给予充分保护 。 如果离婚 , 婚前女方有独立财产 , 男方不能要求分割 。 第二是女方父母给予的财产 , 部分女方父母在婚后也会给予女儿一些财产 , 这些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
第三遗赠财产 , 如果女方父母、朋友等人 , 在遗嘱中写明财产归她所有 。 那么离婚时 , 男方无权分割 , 这也是《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文规定的 。 第四彩礼 ,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离婚 , 它不属于女方父母 , 算是婚前个人财产 。 第五女方的私人财产 , 比如说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父母给女儿的陪嫁 , 这些男方无权分割 。
既然有男方不能拥有的财产 , 自然也有女方不能拥有的财产 , 其中第一的独立财产、第三的遗赠财产是一样的 。 另外男方婚前建房或买车买房 , 都属于个人财产 , 离婚时不予分割 。 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 , 购买车房或自建房 , 同样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不予分割 。 最后便是男方工作期间 , 出现意外受伤得到的赔偿款救助金 , 也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 。
值得一提的是 , 婚后双方父母赠送的东西(包括车房等) , 如果没有事先声明就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案例:王先生与赵小姐高中时便相识 , 婚前恋爱多年 , 感情一直很好 。 2010年9月 , 两人按照家乡习俗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 不过由于赵小姐单位特殊 , 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 , 两人实际登记是2011年6月份了 。
在此期间 , 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身份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 , 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先生一人 。 随后两人工作繁忙 , 久而久之感情疏远 , 2016年走上了离婚之路 。 赵小姐起诉离婚的同时 , 认为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 , 王先生父母赠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 。
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王先生同意离婚 , 但不赞成房屋属于共同夫妻财产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来看 , 虽然房屋具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用途的目的 , 可却是在登记结婚前所购买 。 且又只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 故而算是个人赠与 , 法院据此驳回赵小姐的诉求 。
另外婚姻存续期间 , 有两种情况的 , 夫妻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又或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也可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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