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时被害人产生快感主动配合,控告后罪犯依然被判刑合理吗?


 施暴时被害人产生快感主动配合,控告后罪犯依然被判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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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暴时被害人产生快感主动配合,控告后罪犯依然被判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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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监狱里强奸犯是最让人讨厌的 , 警察非常鄙视他们 , 即使是监狱里的其他罪犯也会特别照顾他们 , 真的是度日如年 , 生不如死 。 道理很简单 。 因为每个人都会有妻子女儿 。 监狱里的人也会有妻子女儿 , 他们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 , 所以看不起强奸犯 。
我听朋友讲过这么一件事情 , 那是他们单位所发生的真实事情 , 两个员工都又家 , 女的长得很漂亮 , 平时关系也不错 , 有说有笑的 。 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出差 , 两个人一起去的 , 晚上就住在宾馆里 , 吃饭时他们喝了一点酒 , 当然量不大 , 人都很清醒 。
一起回到宾馆男的邀请女的去他房间里坐一坐 。 这本来很正常 , 但由于这个男的一直对这个女的有好感 , 加上酒后乱性就玷污了她 , 女的一直在反抗 , 坚决不愿意 , 但毕竟男的力气大 , 最后女方有了快感 , 没有再继续反抗 。
事情发生后女的回来越想越生气 , 直接把他给告了 。 经过调查很清楚男方是在女方不情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施暴 , 已经属于强奸妇女的范畴了 , 结果被捕判刑入狱 。 男方有点委屈 , 认为女方最后还是顺从了 , 没有进行反抗 , 甚至还配合过他 , 这不是强奸 , 是顺奸 , 不应该判刑 。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 , 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 《刑法》判定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 , 也就是说《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 , 也就是说《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 , 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 , 女性不是自愿的 。 强迫 , 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 , 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
(4)强奸罪未遂是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得逞 。
并且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件事情的根本是男方在女方坚决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 , 有暴力的成分在里面 , 女方因为害怕本能地保护自己 , 在过程里最后不得不顺从 , 并不代表她就愿意了 。 强奸罪成立 , 法院没有判错 。
这俩人其实在单位表现都很好 , 男方不是坏人 , 女方也很正经 , 如果不是这次出差可能不会发生这样荒唐的事情 , 甚至连单位的领导都不可思议 , 连连说可惜了 。
那么施暴时被害人产生快感主动配合 , 控告后罪犯依然被判刑合理吗?
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 比如女方在被动激发的肉体欲望强烈的控制下会主动配合 , 迎合对方的性行为 。 并不能认为男人强奸女人致其达到性高潮就不算犯罪 , 即使女方在遭受强暴时生理上真的享受到了快感 , 也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性高潮 。 事实上男方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 并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 法院判刑合情合理 。
只不过事情发生的经过与地点有它的特殊性 , 事后男方也表示了悔过 , 女方也没有再深究 , 男方最后判三年有期徒刑 。 不过即使这样男的也妻离子散 , 在监狱里日子也不好过 , 朋友与他关系不错去看过他 , 整个人都变了样 , 萎靡不振 。
女方也不好受 , 与丈夫吵架最后离婚 。 这次事件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伤害 , 朋友提起来一直唏嘘着直摇头 。
【|施暴时被害人产生快感主动配合,控告后罪犯依然被判刑合理吗?】强奸对女性所造成的伤害是一生都无法磨灭的 , 除了身心受到重大侵害 , 名誉也会受到损失 , 所以保护妇女合法权利很重要 , 为了她们的名誉与身心健康 , 请不要伤害她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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