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母虽然得到了应有惩罚 , 但事情还没完 , 孩子养母吴桂娇坚持不肯把孩子还给王银娥 , 她表示 , 自己这些年把孩子当自己亲生儿子养 , 三个闺女打工赚的钱都花他身上 , 突然间王银娥出现要把孩子带回去 , 她无论如何也舍不得 。
同时 , 王银娥的儿子也因为已经把养母当成了亲母 , 拒绝王银娥的靠近 , 王银娥为此往返浙江和江西 , 跑了许多趟请人协商 , 吴桂娇才终于松口答应把孩子还她 , 但王银娥需要付她这些年的抚养费9万 。
王银娥能理解吴桂娇的心情 , 答应了这个条件 , 最终把孩子带回家 。 吴桂娇不懂法 , 只想到自己这些年把孩子视如己出抚养很不容易 , 却没想过自己收养被拐卖的孩子 , 即使把他照顾得很好 , 也不能掩盖犯罪行为的实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 “视如己出”也违法 。 本罪是行为犯 , 只要行为人的确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 , 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 只不过 , 对被拐卖儿童没有实施虐待摧残行为 , 或者能够积极配合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的 ,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有人可能会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出于善心便不犯罪 , 或者自己收买孩子后没有虐待而是精心照顾 , 当亲生子一样抚养 , 对社会危害性小 , 就不需要被追究责任 。
然而 , 法律看的是大局而非个人私利 , 只要有人愿意收买 , 从事拐卖的人贩子就不会少 , 法律保护人格尊严 , 如果人也能作为商品买卖 , 岂非人人自危 。
此案中罪责最重的还是王母 , 据王银娥回忆 , 母亲还曾想卖掉妹妹的儿子 , 只是因为妹妹看得紧才未得逞 , 王母不仅一心要卖亲外孙 , 悔罪的态度也非常差劲 , 比起儿子结婚 , 女儿的家庭幸福被她完全忽视了 , 重男轻女到如此程度 , 实属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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