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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原本是一件合理的事情 , 但男子刘某某未能冷静理性地选择维权方式 , 讨薪过程中打砸公司泄愤 , 结果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 , 差点还把自己给搭进去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10月8日发布案件信息 , 男子刘某某因主动投案 , 赔偿损失达成和解等情节 , 对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书 。
【石家庄|讨薪无果怒砸项目部,男子倒赔16000达成和解免于刑责】去年9月 , 刘某某等人陆续到湘潭市岳塘区某大楼项目(某建筑公司)工地上做工 , 但临近过年公司一直没有付给足够的薪资 , 多次跟项目部沟通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
2021年2月7日中午1点左右 , 刘某某等人再次到大楼项目部讨要薪酬未果 , 情绪激动 , 二人对项目部进行打砸泄愤 , 将该大楼项目部的玻璃窗、摄像头、防盗门、公司牌匾等财物砸坏 。 后经评估 , 被损毁坏物品价值合计为6835元 。
案发后 , 刘某某、刘某(已不起诉)主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
1975年出生的刘某某 , 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 , 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
到案后 , 刘某某、刘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共赔偿16000元 , 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 , 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因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 并认罪认罚 , 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 , 系初犯、偶犯 , 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总的来说 , 讨薪是应该的 , 但千万不要用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 , 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仲裁、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千万不可逾越法律底线 , 否则不仅可能导致钱财受损 , 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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