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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 依法对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训诫 , 当事人当庭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 表示将敬畏法律 , 永不再犯 。
案件回顾
原告胡某生于1939年 , 已经82岁高龄 , 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其前侄媳妇白某 , 要求白某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 庭审中 , 胡某提供取款凭证及借条来证明白某曾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 。 白某到庭后声泪俱下陈述其从未向胡某借款 , 更从未出具过借条 , 并当庭要求对借条是否系其本人出具进行鉴定 。 法官当庭再三询问胡某该借条是否白某亲笔所书 , 胡某称系其亲眼所见白某出具 。
审理判决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 经法院释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后果 。 胡某最终承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伪造 。 最终 , 法庭对胡某进行严厉训诫 , 但念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 认错态度良好且年事已高 , 不进行其他处罚 。
胡某当庭写下悔过书 , 表示请求法庭原谅并表示回家后进行深刻反省 , 将来一定做诚信、守法公民 。 最终 , 本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现已生效 , 原告息诉服判 ,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
法官提示
【虚假陈述|北京丰台:耄耋老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法院:严厉训诫!】
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不但不能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 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 , 诚信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 虚假诉讼的行为会破坏司法诚信 , 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 本案中 , 当事人胡某本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解决纠纷 , 却意图欺瞒法院 , 这样做只会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温倩茜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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