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民法典》实施后 , 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会大大减少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 , 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 , 视为保管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消费者将随身物品存入超市的自助存储柜中视为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规定有除外条款 , 该规定的适用有例外情况 , 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形 。 比如:超市可以通过标明“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本超市实行自助寄包 , 超市不承担保管责任”等内容的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
看完后对于保管合同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了 , 那么怎样减少自己爱车停在地下车库被划的风险?或者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 一是车主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时 , 要寻找光线比较充足的车位 , 而且尽量停在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的车位上;二是车主可以跟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约定清楚物业公司对车辆及车辆内的财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 不过车主需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
从物业公司的角度出发的话 ,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被认定为保管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为防止类似上述案件风险的发生 , 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管理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 针对业主车辆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关系 , 非保管关系 。 如业主有需要 , 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另行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 , 约定清楚保管的义务及保管费用 。
在停车场入口醒目位置安置提醒告示牌 , 告知车主加强注意 , 本停车场仅提供场地 , 不负责保管 。 但要避免使用“一切后果自负”、“丢失概不负责”等确定法律后果的词句 , 一是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 , 由法官判断 , 二是这些字眼可能会被适用“经营者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认定无效” 。
另外 , 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意识 , 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 比如做好停车场进出车辆、进出人员登记、管理 , 保持高清监控录像实时开启 , 实施门卫值班、保安巡逻制度 , 如果出现侵权事件 , 要及时保全证据 , 并采取应急措施、履行协助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配合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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