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侵犯女性也成强奸罪共犯,珠海男子送安全套到酒店获刑冤枉吗

【未侵犯女性也成强奸罪共犯,珠海男子送安全套到酒店获刑冤枉吗】


未侵犯女性也成强奸罪共犯,珠海男子送安全套到酒店获刑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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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侵犯女性也成强奸罪共犯,珠海男子送安全套到酒店获刑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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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广东珠海法院公开了一份强奸罪判决书引起网友关注 。
并未侵犯女受害者 , 仅仅是送了一盒安全套 , 就成为强奸罪共犯 , 获刑两年半 。 不少网友认为男子钱某冤枉 ,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不少人都会碰到 , 不知不觉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共犯 。 郑某的遭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
去年底 , 郑某约女子彭某一块喝酒 , 将其灌醉后 , 将其带到酒店开房 , 趁彭某醉酒推动意识无法反抗之机 , 与其发生了关系 , 郑某还拍下了小视频传给同学钱某 , 邀他也来跟彭某发生关系 , 并嘱咐让他来时顺带买一盒安全套 。
钱某带着在路上购买的安全套来到了酒店房间 , 他看到烂醉如泥的彭某后 , 起了恻隐之心 , 表示不参与 。 但他提出想看郑某与彭某发生关系时的过程 , 钱某就在两人发生关系时 , 将两人的视频拍下来后就离开了 。
彭某醒来后发现自身异常 , 立即报警 。 警方根据酒店监控录像将郑、钱两人抓获 。 两人都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诉讼 。
钱某没有对彭某使用暴力 , 也又无胁迫她 , 更没有侵犯她 , 为什么还会被认为是强奸罪的共犯呢?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个人 , 且必须是男性 。 该罪将教唆、帮助其他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 , 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
很多人并不知道“共犯”是什么意思 。 “共犯”全称为共同犯罪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犯罪行为 。 而且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 。
钱某来到房间后 , 明知郑某趁彭某酒醉不省人事与其发生关系 , 是犯罪行为 , 仍提供安全套给郑某 , 还教唆郑某又一次侵犯被害人 。 钱某虽然未侵犯彭某 , 其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 是本案共犯 。
最终 , 郑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钱某也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两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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