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22天就分居,50万彩礼何去何从(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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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李先生与小慧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 , 不具备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基础 , 且小慧结婚动机不纯 , 故二人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 因此 , 李先生名下的财产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 小慧无权要求离婚时分割李先生名下财产 。
法官说法
虽《民法典》未规定婚后“共同生活”需要达到某一特定时长才算共同生活 , 但不加以限制的目的 , 也是为了避免那些意图以婚谋财、骗婚的人为实现非法目的故意满足所设定的结婚时长 , 妄图掩盖自己的不法动机与目的 , 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
归根结底 , 我们仍应着眼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点滴细节中流露出的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主观意愿 , 这更符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朴素、自然的理解——婚姻应当是恋爱、情感的自然成熟 , 是水到渠成的人生新阶段 , 而不应是以财产或生儿育女为筹码的“交易” , 这也是我们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应该秉持的价值观 。
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中 , “共同生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事实 , 而李先生与小慧婚后共同生活了20多天 , 确有短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 , 似乎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不予返还彩礼的规定 。
另一方面 , 在李先生报案后 , 公安机关对小慧的生活圈子做了一个全面调查 , 通过调查发现 , 小慧长期以来作风不佳 , 且婚后仍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 并不具有与李先生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 , 婚姻更多是其谋财的工具 , 如果无需其返还彩礼明显不公 。
这就是本案面对的一个难题 , 它表明我们通常意义上对“共同生活”的理解是不充分的 , 须予以拓宽——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在主、客观两方面都具备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因素 , 并以此为据判令小慧返还150万元彩礼给李先生 。 -
【“闪婚”后22天就分居,50万彩礼何去何从】来源:广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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