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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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2019年1月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 , 同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 2020年2月 , 小区入住率达到了60% , 随着物业管理业务量的加大 , 物业公司力不从心 ,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 , 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商谈 , 要求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遭到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拒绝 。 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另外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 , 并将前期物业企业诉诸法院 。 要求解除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 , 由小区业主自主决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服务 。
案例分析
本案的诉争焦点是对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业主委员会有无权利要求解除 。 本案中 , 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地产开发公司聘请的 ,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 业主在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 , 一般情况下都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认可开发公司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 ,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 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水平决定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成立后 , 不能再以开发商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在前为理由 , 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诉求不理不问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 法院是支持业主委员会主张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1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 但是 ,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审理法院认为 , 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 且该权利不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的限制 。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 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多次进行反映和投诉 , 一直没有得到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的重视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便期限未满 , 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的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 , 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 不得解除 , 否则会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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