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子因投资失败,产生报复社会心理,驾驶宝马车撞向行人



大连男子因投资失败,产生报复社会心理,驾驶宝马车撞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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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男子因投资失败,产生报复社会心理,驾驶宝马车撞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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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8伤 , 这个男人太可怕 , 法院一审直接判处死刑 。
大连市发生了一起十分让人震惊的案件 , 一位男子在驾驶宝马车时 , 突然加速闯过红灯 , 不顾一切的撞向了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 , 最终 , 此事造成了5人死亡 , 8人受伤 。
经过后续调查得知 , 宝马车车主刘某是一名理发师 , 因为投资生意失败 , 在心灰意冷之下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 。
虽然事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 , 但是他却拒不承认自己故意撞人的行为 , 而相关部门也不会只听他的一面之词 。
在经过多方调查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 被告人刘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直接判处死刑 。
此人真的是太可怕 , 性情极度偏激 , 自己投资生意失败就开豪车撞人?这些路人又有何辜?5人死亡 , 八人受伤 , 这涉及到的家庭多达十几个 , 此人不重惩 , 不足以平民愤 。
而嫌疑人明显是报复社会 , 故意撞人 , 是故意犯罪 。
其次 , 为何法院认定刘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 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虽然两罪都会造成人员死亡 , 但前者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 后者危害的是个人人身安全 。 本案中被害人和嫌疑人并无恩怨 , 刘某也是毫无目的随意撞人 , 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 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 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本案嫌疑人造成5人死亡 , 8人受伤 , 被判处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
有人说 , 刘某不是主动投案 , 可以从轻处罚吗?刑法规定 , 犯罪后自首的 ,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自首需要两个条件 , 一主动投案 , 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本案嫌疑人虽然主动投案 , 但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 所以不属于自首 , 不是法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即使嫌疑人构成自首 , 根据法律规定 , 也是可以从轻 , 而不是应当必须 , 造成这么严重后果 , 估计也会被判处死刑 。
【大连男子因投资失败,产生报复社会心理,驾驶宝马车撞向行人】另外 , 由于嫌疑人是故意犯罪 , 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 可怜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赔偿 , 所以对受害人最好的安慰就是判处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 。 大家说是不是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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