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认识男网友几小时后便相约到KTV喝酒,男网友在包厢内将其强奸后被起诉】

近日 , 四川南充检察院公布一起具有警示作用的强奸案 。 女子与男网友认识几小时后 , 便相约到KTV见面 , 喝酒唱歌期间 , 男网友在KTV包厢内对女子实施强奸 。
今年6月12日晚 , 24岁男子王某网上认识女子章某后 , 即相约到KTV唱歌喝酒 , 与王某一同前往的还有其朋友苟某 。
次日凌晨0时许 , 为了达到与章某发生性关系目的 , 王某曾发信息找KTV工作人员樊某索要迷药未果 。 一小时后 , 苟某提前离开 。
苟某离开后 , 王某便强行将章某按倒在沙发上 , 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奸章某 。 过程中 , 章某强烈反抗 , 同时以要报警、强奸坐三年等言语警告王某不要乱来 , 但王某却置之不理 , 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王某被章某咬伤后 , 以假装上厕所的名义逃离现场 , 章某当场报警求助 。
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 其家属代为赔偿章某10000元 , 并得到其谅解 。 目前 , 章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 。 (来源:12309)
以案说法:
为什么文章开头我会说 , 这是一起具有警示作用的强奸案呢?大家试想 , 两人网上相识才几小时 , 便相约单独喝酒 , 章某的心也太大了吧?这是“很傻很天真” , 还是用自己的人身安全去考验男网友的道德底线呢?虽然这并不能成为王某犯罪的理由 , 但应当引以为戒 。
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章某发生性关系 , 显然已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3年-10年 。 如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
或许有人会问 , 王某被咬伤后 , 不是停下来了么?为什么不是强奸未遂或犯罪中止?
在刑法理论上 , 强奸罪是行为犯 , 即只要发生了性关系 , 就构成本罪 。 而认定“发生了性关系”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的“接触说” , 即双方生殖器有接触 , 就构成强奸既遂;而对于已满14周岁以上的 , 只要男方的生殖器放入女方体内 , 即构成强奸既遂 。
根据本案起诉书显示 , 检方认定王某强奸既遂 , 即代表有证据证明王某的生殖器已放入女方体内 。 故不能以强奸未遂从轻处罚 。 不过 , 王某经赔偿后获得章某的谅解 , 根据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 可减轻基准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处罚 。
网络交友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的主要社交方式之一 , 但网络是个虚拟世界 , 众多实践案例证明 , 网络交友不慎 , 将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
最后 , 提醒大家 , 网络交友需谨慎 , 对于一些相识时间不长或初次见面就相约喝酒开房的 , 千万不能同意 , 否则当危险来临时 , 后悔已晚矣!
你见过网友么 , 认识多久才见面的?
我是@以身说法, 关注我 , 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 ,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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