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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强奸案 。
事发经过
被告人周某仿照以前看过的电影情节 , 以非法占有目的及追求刺激的心理 , 想冒充警察嫖娼、敲诈卖淫人员钱财 , 便提前在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个警官证皮套及一本封面印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笔记本 。
2021年6月16日下午2点多钟 , 周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将卖淫人员小美(化名)约到景德镇市火车站旁某酒店 , 拿出假警官证及写有几条编造身份信息的笔记本谎称自己是专抓卖淫女的警察 , 要把小美带到派出所拘留 。 小美以为对方是警察 , 于是求饶 。 周某表示可以从轻处罚改为罚款 , 并要求发生性关系 。 为了避免被抓坐牢 , 小美只好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周某 , 然后在周某的威胁下被迫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警方接到小美报警 , 并于次日在周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周某冒充警察 , 骗取被害人钱款3000元;采取利用冒充警察形成的精神强制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 , 应二罪并罚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从重处罚 。 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及退赔情节 ,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新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 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 保持警容严整 , 举止端庄 。
人民警察是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守护者 , 其正义凛然的形象也深深印刻在人民心中 。 但仍然有人心存歹念 , 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 更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 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
面对这种情况 , 法官提醒您:
一、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 请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心理;
二、要提高面对异常执法活动的警惕性 , 遇到不规范执法 , 应予举报、避免上当;
三、日常生活中应当自觉遵纪守法 , 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 , 不要贪图一时之利 , 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
来源: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模仿电影情节,景德镇一男子冒充警察骗财又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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