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将其打死,被认定故意伤害,获刑并赔偿33万



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将其打死,被认定故意伤害,获刑并赔偿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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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将其打死,被认定故意伤害,获刑并赔偿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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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将其打死,被认定故意伤害,获刑并赔偿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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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共规定了483个罪名 , 其中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 , 2020年是46个 , 也就是说大部分罪是“罪不至死” ,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盗窃罪” 。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 盗窃情节分为“一般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盗窃数额或“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即使是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也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所以尽管生活中小偷很可恶 , 但也别一抓到就激情“浸猪笼”“游街示众” , 更甚者“当场打死” , 因为法律是“人”的法律 , 不管是谁做了这些事、对象是谁 , 这些伤害性的行为都是犯法的 。
2008年3月7日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高河塘村的潘某 , 把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了某厂门口 , 然后去上班 , 下午4点他准备回家 , 却看见有人在撬他摩托车 , 潘某当即大喝一声 。
这一声大喝把小偷吓得掉头就跑 , 潘某立即追了上去 , 一边追 , 一边还不忘让跟着出来的朋友阮某骑着摩托车追 , 旁边另有几个人见状 , 也朝着小偷逃跑的方向飞奔而去 。
小偷大概是从没见过后面狂追5人的架势 , 跑起来慌不择路 , 居然强行要跳一条河沟 , 结果就是不仅没跳过去 , 还摔了一跤 , 被骑摩车的阮某追到 , 一把摁在了地上 。
其他几个人赶到后二话不说就开打 , 高某甚至拿了一个编织袋套住了他的头 , 潘某赶到后也是很生气 , 没等气喘匀就先给了他两巴掌 , 打巴掌向来带有侮辱意味 , 他很气 , 还嘴:“我记住你了!”
其他人一见小偷居然还敢这么嚣张 , 也很气 , 顿时又是一顿围殴 , 保安来拉架小偷被放开 , 结果他居然准备跑 , 大家又气上了头 , 追上去又打了他一顿 , 到这里他已经被打了3轮 , 于是出事了 。
等大家停下来之后 , 小偷只是蜷缩在地上发抖 , 不说还击了 , 看起来连站的力气都没有了 , 后来更来是慢慢不动了 , 旁边的保安察觉不对 , 连忙叫救护车把小偷拉走 , 结果4月14日小偷因抢救无效死亡 。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 , 小偷是因为重型颅脑外伤 , 硬膜下出血 , 脑挫裂伤而死亡 , 毫无疑问就是5人拳打脚踢造成的死亡 , 假如只是一般性事件 , 那么这5人必然已经犯罪 , 可这起事件明显10分不同 。
首先潘某是受害者 , 他看到小偷去追 , 是因为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 从而进行反击 , 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 至于其他4人则完全是看到别人遭受了侵害 , 于是上前“见义勇为” 。
这案件中 , 过错方和非过错方10分明确 , 潘某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10分正常 , 小偷死亡的后果也并不是他们故意为之 , 赔钱可以 , 但构成什么罪名应当不至于 , 但实际上?
实际上潘某等5人的行为 , 虽然是防卫 , 但不是他们以为的“正当防卫” , 或者单纯的“防卫过当” , 而是“假想防卫过当” , 即其实损害并没有发生 , 却以为发生了 , 因此实施了防卫行为 , 结果造成损害 , 该损害还超出了一定限度 。
潘某等人去追小偷 , 就是觉得小偷不抓住以后会再犯 , 抓到的时候之所以会打小偷 , 就是觉得自己不打说不定小偷会先动手 , 但小偷在被喝止的时候就停下了侵害财产的行为 , 被抓到后没有还手属于未曾侵害人身......一切都是潘某等人的“自以为” 。
小偷对潘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在该案中其实根本不存在 , 所以潘某等人的防卫行为确实过当 , 具有社会危害性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赔偿其家属经济损失 。
根据以上5人的行为可知 , 他们本没有杀害小偷的主观故意 , 只是有要给他“一点好看”的故意 , 于是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 , 要求这5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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