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对刘母实施的犯罪行为 , 其实是属于故意伤害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廖某伤害刘母的行为虽然是出于寻仇 , 但他在主观意愿上并没有致刘母死亡的想法 , 他只是想给刘军一个“教训”;且廖某割掉刘母耳朵的行为 , 从一般情况上来说 , 也不是出于致人死亡的目的 。
只是由于刘母年纪较大 , 身体恢复能力不行 , 加上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 因此才没有抢救过来 , 所以综上所述 , 廖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 而非故意杀人罪 。 但哪怕并非想要杀人 , 廖某的行为也的确导致了刘母的死亡 , 因此廖某势必会被从重处理 。
在廖某与小刘的这段“爱情”上 , 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罪恶的成年人为了一己私欲向蒙昧的未成年出手 , 还应当反思当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 十几岁的少年少女正值叛逆期 , 对他们的教育不应当以一味地打压为主 , 还应当给予适当的引导与纾解 , 这样才能给他们养成正确的价值观 , 不至于让他们在青春期迷失了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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