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京0115民初23870号)
镇远镖局公司继续上诉:我不服!太冤枉了!
上诉理由如下:王健步是公司在“双11”期间雇佣的临时送件员 , 双方口头协议按每件1.5元计算劳务费 , 并以每月实际完成送件量结算 , 故公司与王健步之间仅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王健步的送件中有多件未送到的投诉和赔偿 , 经核算其送件报酬不足以抵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故未向其结算劳务报酬 。
二审法院回复:在公司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就是劳动关系 , 一点也不冤枉 。
法院认为:王健步在镇远镖局公司的管理下 , 从事该公司经营事项的工作及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 故王健步主张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 理由正当 , 应予支持 。 镇远镖局公司以对王健步系临时用工为由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 没有法律依据 。
因镇远镖局公司并未就王健步的劳动报酬约定标准、王健步的实际工作量 , 以及实际支付其劳动报酬的情况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 故一审根据王健步的实际工作时间 , 结合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内容的陈述和实付情况 , 判令确认镇远镖局公司向王健步支付工资并无不当 。 镇远镖局公司虽对于王健步所述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及王健步的实际工作量不予认可 , 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反驳 , 故不予采纳 。 镇远镖局公司对王健步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 , 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 , 故一审对于王健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 并无不当 。
一点都不冤 , 用人就得负责!
故最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案号:(2019)京02民终8895号)
法律小贴士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按原劳动部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就是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有两个特征:人格上的从属性 , 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 , 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 , 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 。 经济上的从属性 , 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 , 劳动者从属于他人 , 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 。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 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六)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七)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八)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
如果有以下情形 , 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
(二)独立执行任务;
(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
(四)工作具有临时性;
(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 , 只要完成任务即可;
(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 。
从属性越强 , 劳动关系越可能 。 从属性越弱 , 劳动关系越不可能 。
本案的核心就在这里 , 只要认定劳动关系 , 劳动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 王健步主张的赔偿就是合法 。
镇远镖局公司为何败诉?
首先 , 从仲裁那一步开始 , 公司就不够重视 。 对劳动关系处于默认状态 。 其次 , 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谁?主张关系存在的 , 在主张一方 。
本案中 , 王健步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足以证明其在镇远镖局工作 , 且是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 镇远镖局否认 , 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
镇远镖局不仅在诉讼技巧上失误 , 用工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 劳动者入职前 , 双方平等协商 , 权利义务都可以约定 。 但主动权是在镇远镖局 , 镖局想按劳动关系用工 , 还是想按劳务关系用工 , 提前有很大的空间做风险规避 。
总结一句 , 镇远镖局公司就是吃了没有专业法务部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