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对“有偿陪侍”怎样处罚?构成卖淫或猥亵罪吗?网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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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便宜”占到什么程度?程度不同则受到的处罚不同 , 轻则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 重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
首先 , 明确一点 , “有偿陪侍”是违法的
别以为“给钱”就是合法的 , “有偿陪侍”是通过“情感”、“旅游”等方式进行陪伴、陪护 , 以此来获取报酬的行为;
在娱乐场所 , 以获取为目的、以提高盈利为目的的陪唱、陪酒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
当然 , 这类违法行为在查处的时候 , 难度较大 , 主要原因是双方你情我愿、各取所需 , 一方以获得金钱等财物为目的、一方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为目的 , 所以双方都会秘而不宣 , 掌握证据是很难的 。
但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7项行为 , 其中就包括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 。
那么提供“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对娱乐场所及主要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如果情节较轻 , 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如果情节严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处以罚款等都是必要的处罚措施 。
第二 , “占陪唱的便宜”算猥亵吗?
答案很明确:一般情况下算不上猥亵 , 因为构成猥亵的前提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 , 而“有偿陪侍”更多的是出于“你情我愿” , 陪唱、陪伴、陪喝人员出于获取小费等报酬的目的 , 根本就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情况 , 因此也就不构成猥亵 。
但这只是一般情况 , 凡事都有个“度” , 如果超出了“行业规则” , 对陪唱人员“动手动脚” , 人家善意地提醒了却还不收手 , 那么被人告发了就可能构成“猥亵罪” 。
前两年发生过一个案子 , 某男子到某家提供有偿陪侍的KTV内唱歌 , 唱了一会后因为琐事与陪侍女子发生了争吵 , 借着酒劲 , 在女子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 , 后来被依法以“强奸罪”论处了 。
由此可见 , 有些界限是不可逾越的 , 虽然“有偿陪侍”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 但是如果超过界限有猥亵甚至是强奸的行为 , 一样会被论处 。
第三 , 对参与“有偿陪侍”的当事人员如何进行处理?
当下 , 对“有偿陪侍”的处理基本停留在对涉事娱乐场所和直接责任人的层面上 , 上文我们讲到了处理方式包括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等 。
而对当事人(包括陪侍人员和被陪侍人员)的处罚则略显不足: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 , “有偿陪侍”区别于卖淫嫖娼 , 卖淫嫖娼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
但是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 , 尚没有哪条法规规定该对当事人处以何种处罚 , 所以基本上以批评教育为主 , 不会处以拘留和罚款 。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陪侍人员屡教不改的原因 , 其实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 , 在利益的趋势下肆无忌惮 。
写在最后:
综上来说 , “有偿陪侍”违法 , 但是处罚大多停留在对涉事娱乐场所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上 , 对陪侍和被陪侍的当事人 , 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 因为不构成“卖淫嫖娼” , 又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 所以不会拘留、不会罚款 。
至于“占便宜” , 关键看是否违背了对方的“意愿” , 尽管陪唱人员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陪唱行为不合适 , 但她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 一旦有“违背意愿”的情况出现 , 根据具体行为 , 照样会被以“猥亵罪”或者“强奸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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