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巴掌、两个巴掌 , 浩浩的脸在她的巴掌之下明显变得红肿起来 , 浩浩的鼻子在她的重击之下流出血来 , 此刻的江某不但没有因为孩子的受伤而感到焦急 , 反而因为浩浩的鼻血弄脏了地板和床单而越发愤怒 。
江某不顾浩浩的哭闹 , 直接操起家中的一根木棍朝着浩浩身上招呼 , 在她一棍一棍的虐打之下 , 浩浩逐渐停止了挣扎 , 直至最后悄无声息 。
住在附近的浩浩大伯串门时 , 发现了江某家中的这一幕 , 这才将孩子送往医院 , 但已经晚了 , 浩浩抢救无效死去 。 警方立刻将江某拘捕 , 被捕后的江某并未因为自己杀害儿子的行为产生哪怕一丝后悔 , 直到被判刑她还谈笑自若 , 一直觉得自己管教孩子就是家事 , 法律管不着 。
从这里 , 我们其实就已经可以看出 , 江某其实就是一个法盲 , 她不知道即便是他亲生的孩子甚至是婴儿在法律中都是一个单独的客体 , 他具有和所有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 即便是父母也并不能够肆意剥夺 。
根据刑法的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那江某这将近一个月对浩浩实行的一系列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虐待罪呢?
其实在虐待罪的认定中要求暴力施行者在主观方面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痛苦才做出了虐待的行为 , 从江某的主观行为上来看 , 她并不以殴打报复浩浩为乐 , 她的目的在于管教孩童 , 再加上在虐待罪中 , 孩子最终的死亡必须是因为长久的暴力以及虐待导致的 , 而浩浩的死亡却并非因为积累的旧伤 , 而是因为最后一次的行暴 , 又因为在江某的主观上并未想要将浩浩致死 , 所以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合适 。
根据法律规定 , 犯故意伤害罪 , 致人重伤的 , 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伤害罪的罪罚比虐待罪更为严厉 , 最终江某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棍棒底下出孝子” , 这种思想可能依旧存在于部分人的心中 , 但父母在管教孩子的同时也应当要思考思考自身 , 是否真的和孩子有过沟通 , 案件中的浩浩从小便从未接受过父母的关怀 , 江某突然之间的接近 , 让其接受不了也确实情有可原 , 但江某却从未考虑过这些因素 , 她只是一味的觉得孩子不和她亲热就是孩子的错误 , 这种错误的思想 , 最终也带来了错误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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