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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伙人真的太嚣张 , 坐在家中拿着手机与电脑 , 并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 , 涉及其中的失足妇女竟然还有多名孕妇 。 2021年江苏连云港破获一起组织卖淫案件 , 该案于2021年6月份被检察院移送起诉 。
(案件来源 :12309中国裁判文书网)
注:网络图片 , 与案无关
基本案情该案的嫌疑人为二男二女 , 分别为小燕 , 女 , 江苏连云港人;小胡 , 男 , 武汉人 , 小秋 , 女 , 宜宾人;小李 , 男 , 石家庄人 。 这四人年龄都在30岁上下 , 案发前四人均住在连云港市某处小区内 。
这四个人均有自己的工作 , 不知因何原因他们四人相识 , 并相聚在一起 , 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 据判决书叙述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 , 从2019年开始直到2021年案发 , 他们四人分别在家中或团伙或单个进行招嫖行为 , 非法获利数万元 。
在他们进行的招嫖行为中 , 像黄某、魏某、李某等失足妇女系孕妇 , 这些失足妇女受小燕、小胡等的人差遣 , 由他们提供卖淫场所 , 一般小燕与小胡等人是在家中利用电脑、手机进行操作 , 并与嫖客连联 , 安排好专门的场所 , 一般系宾馆 。
然后像黄某、魏某等身怀六甲的孕妇受到小燕、小胡等四人的指派后 , 前往卖淫地点 , 一次x交易收取嫖客5000元-6000元不等 , 随后失足妇女获得约4000-5000元的嫖资 , 小燕与小胡等人获得1000-2000元的抽成 。
在小燕、小胡这个团伙中 , 一般孕妇的要价会高一些 , 普遍是在6000元左右 , 而一般失足妇女要价是在2000元左右 , 通过警方调查发现 , 小燕与小胡这个团伙从2019年至2021年共从事组织卖淫活动12次 。
(涉及隐私 , 使用化名 , 内容稍作润色)
注:图片与案无关
该当何罪?在此普及一个法律的常识 , 一般卖淫嫖娼案件中 , 失足妇女如果不参与卖淫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则不构成刑事案件 , 普遍均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 , 并给予治安处罚 。
同理 , 嫖客行为一般也只构成普通的违法行为 , 不构成犯罪行为 , 不管次数的多少 。 但是如果涉及容留、介绍等行为 , 那么就有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 , 这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像上述的案件中 , 小燕、小胡等四人的行为是介绍卖淫行为 , 构成刑事案件 。
但是像黄某、魏某等失足妇女 , 她们只是进行卖淫活动 , 一般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 不构成刑事案件 。 但是由于小燕、小胡等人所招纳的失足妇女中有一些是身怀六甲的孕妇 , 根据法律的规定 , 应当按照组织卖淫进行处罚 。
【在家中招嫖,失足妇女涉及多名孕妇,江苏今年这起案件结果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要据上述的规定 , 也就是说小燕、小胡等人介绍的失足妇女中有孕妇 , 那么他们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刑罚应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这伙人没有减轻处理的情节 , 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如果卖淫者为孕妇 , 那么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
写在最后 , 因为从事警务活动多年 , 看到过因卖淫嫖娼行为而染病的情况不在少数 , 所以在此也希望广大的朋友们 , 远离这些涉黄的场所与行为 , 这不仅利于家庭幸福更利于自己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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