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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KTV包厢当着8岁女儿的面 , 将从事陪酒工作的妻子和另外两名同事杀害 。 在开庭时 , 男子态度嚣张与公诉员正面“冲突”...
案发在黑龙江七台河 , 男子岳志军与妻子潘丽丽结婚九年 。 婚后 , 丈夫出外工作赚钱养家 , 妻子则在家带孩子 , 婚后二人感情和睦 , 育有8岁女儿 。 但在2014年3月份开始 , 潘丽丽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 , 到KTV从事陪酒工作 。
潘丽丽在KTV工作期间 , 认识了一名男子王某后 , 便开始经常不回家 , 就算偶尔回去 , 也是半夜回 , 大清早接到王某电话或信息后 , 便又出门 。 对此 , 岳志军非常气愤 , 但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 , 便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并对潘丽丽称其必须要照顾好孩子 , 但潘丽丽并没有改变 。
2014年4月24日中午 , 夫妻二人电话发生争吵后 , 岳志军在电话中便扬言要杀害潘丽丽全家 。 当天晚上 , 岳志军携带剔骨刀 , 带着女儿到潘丽丽工作的KTV , 欲找其回家时 , 因潘丽丽不愿跟其回家 , 二人发生争执 。 听到二人吵架内容后 , KTV的工作人员李淼表示 , 没有到下班时间 , 谁也不可以走 。
就在岳志军准备伸手去拉潘丽丽时 , 潘丽丽跑出包厢 , 几个KTV工作人员见状 , 便冲进包厢 , 并对岳志军进行殴打 , 被打倒在桌子上后 , 岳志军拿出携带的剔骨刀 , 开始乱捅 , 最终导致工作人员曹阳当场死亡、李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另外两人受伤 。
岳志军手持尖力从包厢出来后 , 寻找潘丽丽未果 , 便准备到另一个包厢带女儿离开时 , 碰巧发现潘丽丽藏身于此 , 岳志军随即持刀上前将其杀害 。
岳志军被抓获归案后 , 警方、检方同以故意杀人罪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来源:庭审现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 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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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开庭时 , 岳志军与其辩护人对于检方的指控和其岳父的民事诉讼 , 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男子在KTV当着8岁女儿的面,将从事陪酒工作的妻子及其两同事杀害】1、其认为 , 案发当天下午到ATM取款4500元并购买剔骨刀 , 是因为怕到KTV带人走时 , 会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引发打架事件 , 如打伤人可用于赔偿 , 如被人打伤后 , 可用于治疗 。 至于 , 刀具是用来防身 , 并明确表示 , 别人不打他 , 他不会拨刀刺对方;
2、其认为自己是受到别人殴打后 , 才自卫反击的;
3、其认为杀害妻子是属于激情杀人 , 因为其本没有杀人之故意 , 如真想杀害妻子 , 可以在家中实施 , 其当时是受到他人殴打后 , 才失控杀人 。
4、对于其岳父提出的民事诉讼 , 其认为一分没有 。
激情杀人是指本无杀人之故意 , 是受到言语挑衅或刺激后 , 才失去理智 , 进而实施杀人的行为 。
对于岳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 公诉人随即出示了当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 和在大厅内的视频监控录像 , 证明当晚没人殴打过岳志军 , 只是在二人发生争执时 , 工作人员进行过劝说 。
对此 , 岳志军认为包厢内没有监控 , 该监控显示的内容是其刚到KTV找到潘丽丽时的画面 , 并称其是在包厢内被殴打的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被侵害方采取不超过明显限度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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