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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茶楼女部长分手后,向其讨要赠送的项链、戒指未果,实施抢劫被起诉】“你和别的男人睡 , 就要把项链、戒指还给我!”广东广州 , 中年男子古某在茶楼喝茶时 , 认识楼面女部长孙某 , 后来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 期间 , 为获孙某芳心 , 古某经常与其出外游玩 , 还为其购买项链、手机、戒指等贵重物品 。 去年6月开始 , 孙某因故离开原工作的酒楼后 , 要到其他地方工作 , 遂向古提出分手 , 古某不同意 。
同年7月 , 孙某到KTV担任经理时 , 认识男子杨某 , 二人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 。 古某得知此事后 , 遂到孙某工作处 , 找其商谈感情事谊 。 二人发生争执后 , 古某提出要孙某归还二人相处期间 , 其为孙某购买的项链、戒指 , 其他的可以不要 。 孙某拒绝后 , 二人发生撕扯 。 随后 , 古某将孙某身上的戒指、项链抢走后 , 离开现场 。 孙某随即报警 。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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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真是奇葩!古某本就有婚姻家庭之人 , 既然孙某主动提出分手 , 古某理应马上回归家庭 , 走回正轨 。 古某的“任性” , 最终导致身陷囹圄 , 实属咎由自取 。
那么恋爱期间的赠送礼物 , 分手后 , 能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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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不以结婚为目的 , 在恋爱期间 , 赠送的贵重物品(金银珠宝、房产、汽车等) , 不主张返还 。 但双方在恋爱期间 , 为结婚创造条件 , 因订婚约而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赠与 , 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与 。 如果双方婚约解除或其他原因造成没有结婚的 , 等同于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 , 那么赠送的财物 , 应当返还 。
但无论如何 , 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 绝对不能使用暴力手段强抢他人财物 , 否则将涉嫌抢劫罪 。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抢劫他人公私财物的 , 无论所抢钱财价值多少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三年以上 。 如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目前 , 古某因抢劫罪已被起诉 。 由于 , 其不认罪认罚且没有得到孙某的谅解 , 故没有从轻、减刑处罚的情节 。 也就是说 , 古某的刑罚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 为一段本就不该拥有的感情 , 真的值得吗?值得深思!
最后 , 古某的教训 , 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 时刻警惕自己要对家庭、婚姻绝对忠诚 , 避免由此而带来严重后果 。
对于古某的行为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
我是@以身说法 !关注我 , 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 ,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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