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招聘的名义,将刚入职的女员工强奸后,获刑六年半

【男子以招聘的名义,将刚入职的女员工强奸后,获刑六年半】


男子以招聘的名义,将刚入职的女员工强奸后,获刑六年半


“她们都是我的女朋友 , 我没有强奸!”安徽毫州 , 男子方某是某教育培训学校的校长 。 去年4月份 , 方某在学校招聘时 , 认识27岁女子刘某 。 面试成功后 , 4月27日 , 方某在办公室约见刘某 , 二人见面时 , 方某让刘某喝下提前掺入带有迷药的矿泉水 。 之后 , 方某以出去边走边聊的名义 , 和刘某在路上开始聊人生经历 , 刘某药性开始发作后 , 方某将其带到附近一酒店 , 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刘某碍于羞愧之心 , 没有及时报警 。 二人为此发生纠纷时 , 被刘某父母发现 。 事后 , 方某曾到刘某家中解释称其是“真心喜欢”刘某 , 求不要追究责任 。 但刘某并不认同其说法 。 刘某报警后 , 警方开始调查此案 。
就在警方调查期间 , 一起打案事件又牵扯出方某涉嫌另外一起强奸案 。 7月30日 , 女子何某到方某的学校应聘后 , 当天晚上 , 方某拉着何某与其朋友吃饭 , 吃饭期间 , 方某向朋友介绍何某说这是其女朋友 , 何某碍于面子 , 没有当面揭穿 。
饭局结束二人回到学校办公室后 , 方某将其强奸 。 事后 , 方某称送其回家被拒绝 , 何某独自驾车回家时 , 方某驾车跟随 。 于是 , 何某打电话给前男友李某求助 。 8月4日 , 李某找方某理论时 , 要求其去自首或赔偿何某30万元 , 方某表示会去自首 。 后李某见方某未去自首 , 准备再找其理论时 , 方某打电话找其哥哥求助 , 后其哥与李某发生打架事件 , 报警后牵扯出此案 。
作为本案证人之一女子杨某 , 系方某的前妻 , 据杨某供述 , 其也是在面试当天和方某吃饭喝酒后 , 被其强奸的 。 但事后方某声称喜欢她 , 愿意和她结婚 , 她才没有报警的 。 于是 , 二人在相识15天后 , 领证结婚 。 目前 , 二人已离婚 。
在开庭审理时 , 方某称 , 与刘某、何某系恋爱关系 , 刘某系事后向其要一万偿还花呗被拒绝后才报警的 , 而何某是通过其前男友索要30万未果后才报警的 , 故不认为其构成强奸罪 。 (来源:源点新闻深度)
以案说法:真不要脸!这是对自己何等自信才敢辩称 , 女性与其相识一天或三天就与其是恋爱关系啊 , 这种有违常理的狡辩 , 自然不会得到采信的 , 而且就算是恋爱关系 , 也不能违背妇女的意志 , 否则就是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 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行为 。
方某为了达到奸淫目的 , 使用迷药迷晕女方和通过与女方喝酒后 , 致使女子刘某、杨某、何某因药物作用、醉酒昏睡后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 , 强行与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毫无疑问 , 已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如有强奸多人、在公共场合强奸等犯罪情节恶劣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最高可处死刑 。
目前 ,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综合女子杨某仅以证人的身份指证方某 , 也就是说 , 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方某强奸了刘某、何某 , 而杨某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方某定罪 , 否则强奸多人(3人)的 , 量刑将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有网友问 , 女方事后索要钱财 , 会构成敲诈勒索么?
法律规定 , 只要强奸事实存在 , 被害人是可以向嫌疑人提出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经济赔偿的 , 而对于精神损失费 , 目前暂无相关规定 , 也就是说是没有标准 , 被害人提出多少赔偿都是可以的 , 只要双方能够接受 , 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 , 被害人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
最后 , 求职面试找工作是绝大部分人的人生经历之一 。 对于陌生人 , 我们一定要谨慎加小心 , 切勿因一时着急、疏忽而造成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 。
对于方某的行为 , 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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