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失足女在指认现场时,警方又抓获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四人被行拘

【广西贵港,失足女在指认现场时,警方又抓获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四人被行拘】


广西贵港,失足女在指认现场时,警方又抓获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四人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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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失足女在指认现场时,警方又抓获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四人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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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广西贵港狮子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 , 辖区某浴足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 接警后 , 民警立即到场处置 , 并当场查获违法人员刘某(女)、李某(男) 。 经审讯后 , 二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 。
就在警方带二人指认现场时 , 意外发现还有人顶风作案 。 查处后 , 民警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郑某(女)、杨某(男)一并带回派出所 , 进一步调查处置 。
最后 , 警方对刘某处以拘留15日、对李某、郑某、杨某各处5日拘留处罚 。 (来源:百色政法)
以案说法:有些按摩、浴足店 , 明面打着“养生”的旗号 , 实则暗藏着见不得人的交易 。 而这些见不得人的交易 , 无非就是以金钱为媒介 , 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违法行为 , 即俗称的卖淫嫖娼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参与嫖娼或提供卖淫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 , 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为了加大处罚力度 , 对于参与卖淫嫖娼的 , 双方都要接受处罚 , 除此以外 , 还会将处罚结果与原因 , 告知家属和工作单位 。 也就是说 , 对于有工作的参与者 , 会因此而丢掉工作 。 有家庭的 , 也将因此带来极坏的影响 。
从通报案情来看 , 本案仅仅是个人行为 , 暂时未发现有组织者 。 如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有人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的 , 将视情节严重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司法实践案例中 , 由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 不胜枚举 。 常见的有因动机不纯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抢劫案 , 当然也有因“嫖资”纠纷而引发的强奸案等 。 种种案件告诉我们 , 只有拒绝、抵制参与这种违法行为 , 才能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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