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研究生宿舍强迫舍友发生关系,校园内被抓,法院怎么判的?



南京男研究生宿舍强迫舍友发生关系,校园内被抓,法院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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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研究生宿舍强迫舍友发生关系,校园内被抓,法院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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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研究生宿舍强迫舍友发生关系,校园内被抓,法院怎么判的?


每个人都有性自由权 , 这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 任何人都不应该使用强制、逼迫的手段来侵犯他人的权利 。 我们曾经有看到关于妇女被侮辱的案件新闻 , 这个加害者就是侵犯了其他人的性自由权 。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南京男研究生宿舍强迫舍友发生关系,校园内被抓,法院怎么判的?】
在很多人的脑海一直深中着一个朴素概念 , 那就是 , 侵犯妇女是要被抓去坐牢的 。 猥亵妇女的惩罚是写在法律条文的上的 , 罪刑法定 , 那么猥亵男性是否犯法呢?很多人都以为 , 被强制侵犯这种事 , 只会发生在女性身上 ,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 现实角落里关于男性被猥亵的案件新闻也是让人目瞪口呆 。
辛辛苦苦考上研究生 , 眼看未来大好 , 但汪某万万没有想到 , 同性猥亵这种看似遥不可及的事情竟然也会发生在他身上 。 在2020年江苏南京的晚上 , 学习了一天的胡某待在宿舍 , 也要准备休息了 。 却没想到室友胡某突然闯进来 , 要对他实施不好的行为 。
汪某立刻严词反对 , 但胡某却强行压住汪某 , 不让他行动 。 在汪某强烈地拒绝挣扎后 , 胡某直接使用暴力方式 , 扣住汪某的双手 , 对他实施猥亵行为 。 现在我们再来思考一下 , 这个案件中 , 胡某的所作所为构不构成犯罪呢?有人可能觉得胡某犯了强奸罪 , 有人可能觉得侵犯男性只是犯了故意伤害罪 , 而不是强奸罪 。
强奸罪是什么定义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我国立法之初 , 考虑到社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中 , 受害者都是女性 , 所以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由权 , 我国最初规定强奸罪时的 , 行为对象被定义为“妇女” 。 也就是说 , 胡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
那么 , 男性的性自由权就不需要保护了吗?并非如此 , 法律永远是反映了普遍大众的正义诉求 。 随着时代的发展 , 人们发现 , 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 , 被害者也有男性的情况 。 因此 , 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 , 猥亵罪中的描述有了变化 , 其中 , “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 , 扩大了猥亵罪的适用范围 , 以此来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 。
事情发生后 , 内心极度难过的汪某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 罪名就是强制猥亵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在法庭上 , 胡某极力辩解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行为 , 还说汪某其实是半推半就 , 才会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 所以不承认这个强制猥亵罪 。 接着他满脸后悔地说 , 自己在做下这件事后 , 主动自首 , 积极认错 , 有悔改情节 , 希望可以适用缓刑 。
但是经过审理查明 , 案发当日 , 被害人汪某明确拒绝了胡某的行为 , 但被告人胡某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暴行 ,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汪某实施强制猥亵 。 而且 , 胡某并非主动自首 , 而是在事情发生五天后 , 在校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所以没有适用缓刑 。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胡某一年六个月刑期 。
被侵犯了性自由权 , 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伤害 , 还有更加深重的精神伤害 。 受害者本身的道德观念、对外界言语的恐惧、对暴行的阴影 , 都可能让一个原本在阳光下灿烂活着的人走上绝路 。 所以对受害者精神上的疏导劝慰是必不可少的 , 任何关于受害者有罪论的风言风语都是不应该的 。
发生在2018年的庆阳女生跳楼事件实在是让人痛心遗憾 , 一个活泼美丽的少女 , 还没来得及见证世间大好美景的少女 , 就这样选择了自杀 。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 吴某猥亵女生 , 最后女生产生轻生之心 , 跳楼自杀 。
如果以大众的朴素正义观来看 , 这个男子肯定应该被重罚 , 要是到了古代 , 最好就是来个狗头铡 。 但是罪刑法定 , 吴某的所作所为 , 犯的罪是强制猥亵罪 , 并不对女生的自杀负责 , 最后被判刑两年 。 而在女生跳楼当天 , 甚至有许多好事者嬉笑围观 , 说出各种话来刺激女生 , 这实在是让人痛恨 , 且不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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